魏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並指明瞭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下稱“兩法銜接”)機制的目標、要求和路徑。運行有效的兩法銜接機制應是一個有機系統,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的銜接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偵查機關應進一步理清執法銜接工作的理念策略,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首先,應充分認識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環節銜接的重要意義。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環節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繫決定了執法銜接的必要性。刑罰與行政處罰都是由於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產生,這種雙重違法性決定了其責任和處罰的雙重性,即既要追究其行政責任,也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的這種內在邏輯聯繫要求兩者之間必須釐清權力邊界,才能對相關違法行為在行政和刑事的界限內作出合理評價,有效發揮各自的處罰功能。
  “以罰代刑屢禁不止”凸顯健全執法銜接的現實必要性。當前,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商業欺詐等方面,容易誘發社會矛盾的因素和觸點不斷增加。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問題,在行政執法中時有發生,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嚴重影響了執法公信力。這些問題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執法銜接機制不夠完善,沒有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
  其次,應清醒地看到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環節銜接中存在的問題。一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環節銜接缺乏實施細則。目前,規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環節銜接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第310號令以及最高檢和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聯合出台的相關意見、辦法等規範性文件。這些法律文件原則性規定多,缺乏實施細則,剛性不足、可操作性差。二是移送標準和程序不完善。由於工作性質、標準、要求不同,行政執法機關與偵查機關對刑事案件認識上存在分歧,尤其是涉經濟類犯罪案件,客觀上對案件移送造成一定障礙。認識分歧突出表現在銜接過程中的案件定性、處理方式、證據使用與轉化、移送標準等方面。三是行政機關有案不移。從實踐情況看,移送案件數量與實踐中一些領域犯罪案件高發的現狀不符,行政機關有案不移是難點之一。地方保護、行政罰款返還機制等因素,客觀上刺激了行政執法機關以罰代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積極性不高。行政管理機制中存在的職能交叉、重疊、權責脫節問題,亦導致相關案件移送主體缺位。四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雙向被動。行政執法機關在具體移送案件後,因需要繼續配合刑事偵查,完善證據,會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容易消極被動。基於信息封閉、未能共享等原因,一些重大有毒有害食品、藥品案、環境污染案等案件,往往是出現嚴重後果才能進入刑事偵查的視野,充分暴露出執法銜接中存在問題。
  最後,應積極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環節銜接機制。一是制訂執法銜接實施細則。結合執法實際,針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通過對執法標準、移送程序制訂實施細則,細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縮小自由裁量權,為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環節的銜接提供明確指引。二是偵查機關提前介入。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某類涉嫌違法行為及其他重大有影響的案件時,偵查機關可以根據邀請或主動提前介入偵查,以提高案件移送的準確率和數量。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和案情通報制度。建立長期、穩定、明確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定期或不定期聯合開展專題調研活動等案情通報機制,是做好執法銜接的有效手段和基礎。偵查機關可以快速便捷地獲得行政執法部門的最新執法動態和信息,及時發現行政執法過程當中的犯罪問題。四是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在法定時限內沒有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情形,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機制,追究相關行政執法責任人員的行政紀律責任,後果嚴重的追究其瀆職的刑事責任。五是開展有針對性的打擊犯罪專項活動。針對危害民生犯罪,偵查機關會同相關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專項打擊犯罪活動。通過專項活動,結合辦案,分析相關犯罪發案原因和行政監管的執法漏洞,發現執法銜接中的問題,推動銜接機制的完善。六是進一步完善檢察監督。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加強對刑事立案環節的監督,以及查辦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促使行政執法權更加規範地行使。
  (作者單位: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  (原標題: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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